1.標準規定了蒸汽加熱設備能源利用的監測內容、監測方法和合格指標。
本標準的能源利用是指輸入熱能的合理性(即蒸汽的等級、設備的有效能量水平(即熱效率水平)、各種熱損失的合理性、設備管理和操作水平、設備生產的產品和單位產品的能耗水平。
2.標準適用于汽功>325kW(0.5t/h)。蒸汽加熱設備包括四類:
A.烹飪設備;
B.蒸發蒸餾設備;
c.蒸汽加熱干燥設備;
d.綜合汽車設備。
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,蒸汽加熱設備的蒸汽功率設置為≥325kW(蒸汽量≥0.5t/h)。如果蒸汽量小于此,則不會進行熱效率監測。但在特殊情況下,如果某企業的蒸汽加熱設備較多,但每臺蒸汽量小于0.5t/h,但總蒸汽量大于10t/h,則仍可監測和測試項目,并評估其蒸汽加熱設備的能源利用水平。
3.本標準不適用于蒸汽動力設備。
由于本標準不包括蒸汽動力設備的效率測試和計算方法,如汽輪機(發電)、蒸汽機車(運輸)、蒸汽錘等節能監測方法,因此需要單獨制定監測標準。